处方
处方(prescription)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处方是医疗和药剂师配制的一项重要书面文件。,是药剂人员调配药品的依据,具有法律、技术、经济责任。
基本定义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广义的讲,凡制备任何一种药剂的书面文件,都可以称为处方。
基本内容
处方共有三部分:
(1)处方前记。包括医院全称、科别、病人姓名、性别、年龄、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病人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处方正方。处方头:处方以“R”或“RP”起头,意为拿取下列药品; 接下来是处方的主要部分,包括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等;
(3)处方后记。包括医生、药剂人员、计价员签名以示负责,签名必须签全名。
基本分类
处方分有法定处方、协定处方、医生处方。日常见到的都是医生处方。
1法定处方 主要指药典、部颁标准和地方标准收载的处方。它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在制造或者医师开写法定制剂时,均需遵照其规定。
2协定处方 一般是根据某一地区或某一医院日常医疗用药需要,由医院药剂科与医师协商共同制定的处方。它适用于大量配制和贮备药品,便于控制药品的品种和质量,减少病人等候取药的时间。它的合理应用有其一定的优点,但是还必须注意到,由于协定处方难以适应病情变化的多种要求,所以用它来完全代替医师处方是不恰当的。
3医师处方 医师处方是医师对个别病人用药的书面文件。处方除了作为发给病人药剂的书面文件外,还具有法律上、技术上和经济上的意义。由处方而造成的医疗事故,医师或药剂人员均负有法律责任。处方的技术意义,在于它写明了药物名称、数量、剂型及用法用量等,保证了药剂的规格和安全有效。从经济观点来看,按照处方检查和统计药品的消耗量及经济价值,尤其是贵重药品,毒药和麻醉药品,供作报销、采购、预算、生产投料和成本核算的依据。
处方药特点
一般而言处方药具备以下几点特点:
1.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易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2. 国家批准的新药;
3. 使用时有附加要求,自我用药不安全,需要医药工作人员指导的药品。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绝大多数为处方药,抗生素,激素,心脑血管疾病药品绝大多数药为处方药。按照药物剂型特点分析,注射剂,大输液,喷雾吸入剂等由于自我使用不安全不方便,大部分划为处方药。
相关规定
1.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2.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3.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4.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5.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6.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7.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最新法律条例须知
1.红黄绿白区分处方
新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处方由各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其中必须包括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资料、药品金额等10多个项目。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和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2.开处方禁止写“天书”
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必须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而且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处方要分别开具,其中西药和中成药处方每张不得超过5种药品。
3.处方药量不超7天
对于处方的药量,规定医生一般不得开出超过7日的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而且处方仅在开具当日有效,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天。
4.不得限制购药地点
为降低患者的就医成本,规定除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外,医院不得限制病人持处方到其他医院或者药店购药。为此,办法也规定,医生在书写药品名称时,须以国家承认并公示的药品名为准。药品简写或缩写须为国内通用写法。而医院或医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常用处方用语
A Rp. :取或授予
Sig./S. :用法
B 剂型
Tab. :片剂
Inj. :注射剂
Sol. :溶液
Emp. :贴膏剂
Cap. :胶囊
Ung. :软膏
Syr. :糖浆
Ap. :水剂
Mist. :合剂
Tr. :酊剂
Lot. :洗剂、擦剂
C 药品数量
g或(不写)克
ml或c.c. :毫升(西西)
mg :毫克
μg :微克
u :单位
# :片
D 服药次数或时间
q.d :每天一次
b.i.d :每天二次
q.2h :每二小时一次
t.i.d :每天三次
q.8h :每八小时一次
q.i.d或4.I.d:一天四次
q.o.d:隔日一次
a.c:饭前服用
p.c:饭后服用
h.s.s:睡前服用
p.r.n或s.o.s: 必要时服
q.w/1周 q.w/ 1周
st. 或stat:立即使用
E 给药途径
H. 皮下注射 v. 或i.u:静脉注射
m. 或i.m:肌肉注射
po.口服
i.v.gtt 静脉滴注